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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交付,居间人是否有义务返还服务费、承担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9-08-06

房屋未交付,居间人是否有义务返还服务费、承担违约金?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季伟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居间促成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之后由于涉案房一直未通过验收,不能交付,原告于是起诉了上述二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是否应该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一并承担返还招商服务费等连带责任。

审理经过:

诉前及诉讼中法院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开庭时,针对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进行缺席审理,原告主张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收取了招商服务费,但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系《商铺租赁合同》的主体,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并出示了其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招商代理合同》,以证明自己仅是租赁合同的居间人。但是由于上海某管理公司未出庭,未能举证上海某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以证明上海某管理公司具有对外出租涉案房屋的权利。原告始终主张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期间都是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出面,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未出面,所以,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事实不清,庭后法院根据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提供的线索,约谈开发商现场的负责人,查明了相关的事实,即确实是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有权对外签订租赁协议。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促成了上述租赁合同的达成,系居间人,所获招商服务费系居间报酬,于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承担返还招商服务费、承担违约金的诉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在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之间进行合作时,未保留后者有权对外出租房屋的材料,即后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委托对外出租房屋的协议。本案中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去向不明。被告连云港某营销策划公司一旦无法证明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具有对外出租房屋的权利,很有可能与后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建议居间人长时间保存好原始的《居间合同》,同时保留出租方有权对外出租房屋的材料,最好是原件。方便法院查明案情,澄清自己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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