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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再犯,辩护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7-04-05
贩卖毒品罪再犯,辩护获轻判

代理律师: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律师

案件事实:

1.2016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XX在本市KTV停车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杜某贩卖2克毒品氯胺酮;2.2016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XX在本市胥江路黑谷汤泉公交站台,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10克毒品氯胺酮;3.2016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在本市巴里新村小区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姜某贩卖4克毒品氯胺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累犯、毒品再犯

辩护意见:

一、在对被告人XX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本案是由于XX主动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罪行为,并如实交代了购买毒品人员的情况,才使得本案得以侦破。 XX的这一行为,比其他刑事案件的坦白行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1、如果XX不承认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如实交代他人购买毒品的情况,本案难以侦破或难以取证。2、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可以从购买毒品人员处获得供述来证实他们是从王XX处购买毒品,但如果被告人XX拒不承认贩卖毒品行为,势必会使得本案中的证据为孤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被告人XX适用较重刑罚,势必会影响我国刑法中坦白从轻、宽严相济的制度和政策的公信力和感召力。

二、被告人XX认罪、知罪、悔罪,有强烈的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报答社会的愿望。

三、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更能充分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人XX在看守所已被羁押数月,王XX本人已经通过这一案件受到了教育警醒以及其应有的刑事处罚,因此,即使适用较轻刑罚,目的业已实现。并且,不至于因为受到重刑处罚而毁掉一个年轻人美好的前程。

五、被告人王XX孩子年幼,父母年老多病,被告人肩负家庭重责,请求法庭看在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上酌定从轻判处刑罚,让其早日出来尽到赡养父母、抚育子女的义务。

判决结果 案号2016)苏0508刑初689

被告人王XX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为16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前罪亦系贩卖毒品罪,还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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