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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诈骗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7-04-05

巨额诈骗获轻判

代理律师: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律师

案件事实:

20155月至20169月期间,被告人张XX、张XX经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用仿制品偷换其所在单位XX(常熟)电子有限公司的MCU基板芯片,使该基板无法正常工作,导致被害单位员工陷入错误认识,后二被告人设法假装由其实际控制的苏州威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基板进行维修,多次骗取XX(常熟)电子有限公司基板维修费共计人民币333450元,其中成功骗得人民币共计146250元,剩余款项因被害单位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涉案数额巨大

律师意见:

一、犯罪事实有异议

1、诈骗金额应扣除国家税费

指控的犯罪金额是含税金额,但是税收是缴纳给国家的,而且受害单位也在税收部分做了相应的抵扣。因此,税款部分应予扣除。

2、本案还存在一块自然损坏的基板,其维修费用也应予以扣除。

本案中正常损坏的基板应该为两块,这两块基板的维修费用都应该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但公诉机关只扣除了张XX与张XX共同供述的一块基板以外,而忽略张XX明确供述的另外一块正常损坏的基板,显然不妥。

二、被告人张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张XX具有未遂情节

3、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张XX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张XX家庭困难,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幼女需要抚育,其本人肩负沉重的家庭责任,请求酌定从轻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案号为2016)苏0581刑初1972

被告人张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数额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予以纠正;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情分析:

XX伙同同伙,利用工作便利,用仿制品偷换公司重要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巨额维修费用,构成诈骗罪,根据其数额,量刑应在76月左右(江苏省规定:诈骗6万及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刑点为36月,每多5000元,加一个月)。但辩护人从自首、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以及犯罪事实方面辩护,成功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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