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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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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署对单车事故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7-11-09

某起单车事故,发生在浦东。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注明属于交通意外,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未载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询问驾驶员,系公路上一窨井盖未盖好,车辆撞击上去后造成侧翻损坏,且该车没有投保车损险。我审阅案情后认为此系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养护职责所致,遂决定代理车辆所属公司起诉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要求赔偿各项车辆损失费用,并全额退回我方已经缴纳的路产设施赔款。

庭审时,代理公路署的律师提出三点主要的答辩意见,拒绝作出任何赔偿:1. 经原告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只能确认事故发生后窨井盖被撞离原位,交警认为有可能是汽车驶过时的吸引力使其拔出,不能确定事发前没有盖好。2. 事发窨井盖上标有“电力”字样,系电力部门所设,应由电力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与公路署无关。3. 即便是公路署具有养护管理义务,但不可能24小时在公路各个地点不间断检查巡视,只能按照规定时间检查和维修设施,依据公路署的养护记录,其职工已定期巡查,尽到了养护责任。对此,我当庭发表主要代理意见如下:1. 经事故认定书和交警的陈述确认,事发时我方驾驶员没有过错,车况完好没有机械故障,且天气晴朗,所以事故原因只能是道路设施养护不当造成的,没有其他可能性。即便如交警所言,有可能不是窨井盖没盖好,而是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力学作用将其带出,也是因为窨井盖周边缝隙太大,不符合技术规范所致,同样属于公路管理部门养护不当。2. 按法律规定,虽然公路上的各种设施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和单位设置和养护,但公路的管理义务必须由公路署承担,应养护不当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实际养护单位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公路署赔偿。(为诉讼方便,我决定不追加电力部门为被告)3. 公路署即便出具养护记录,也是其自行书写的,有利于自己的书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其所谓的巡查规定,巡查间隔时间等,都是自行拟定,没有法定标准予以遵守。现在事故既已发生,就已经证明其内部规定的不合理性,不足以保证公路安全。作为专职管理公路的行政机构,只要允许某条公路通车,就应当保证车辆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安全通过。

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事故是因为窨井盖养护不当所致,比较符合事实。除路产赔款属不当得利争议纠纷,应另案处理外(后经另案调解,公路署也主动归还),基本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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