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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再静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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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外情房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6-01-06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外情房产分割

案情如下:2009年,王X与李XX相遇,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王X为李XX购买了房屋一套,价值80万元,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2011年,王X的妻子古某知晓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财产。

本案中,首先需明确李XX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李XX明知王X已婚,还与王X在一起,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很明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其次,古某可以要求返还多少?由于本案是在古某未和王X离婚前诉讼的,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如果二人已经离婚,则可以要求返还一半。

第三,是要求返还房屋、车辆还是购房款和购车款?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李XX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古某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

第四,王X作为过错方,离婚时是否可以少分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X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适当少分。但少分的比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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