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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丢失,要怎么赔?沈阳法院判决按货物价值赔偿!
更新时间:2016-07-05

快递货物丢失,要怎么赔?

——沈阳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要求按货物价值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某配货站将三桶洗涤剂原料交由某物流公司托运至上海。该货物运送到上海后,物流公司声称该货物被他人冒领,公司已经报警。配货站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并返回运费。物流公司以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拒绝赔偿。

协商无果,配货站经营者李某委托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林璐律师,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物流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未运抵交付收货人的责任有谁承担?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一、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责的法定理由为: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损耗,或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本案中由于被告物流公司对收货人未审查清楚至使被他人冒领,被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以该案为刑事案件推脱其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二、关于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是本案争议的重点。在托运人没有保价的前提下,承运人是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还是按照承运人单据中声明提到的“未办理保险的货物发生事故的,最高按照运费两倍赔偿”,在庭审中引起了原被告双方的激烈辩论。

被告提供证据“货物托运单”背面印有“托运人须知”的条文,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11条单方面约定了没有保价的货物毁损,最高赔偿额为运费的2倍。被告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对赔偿有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告律师认为:这样的赔偿数额不及货物实际价值2%,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显然对托运人极不公平,免除了承运人的主要责任,也放任了承运人履行合同的谨慎义务。被告出具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原告提供收货方出具的发票证明了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托运货物的价值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庭审中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该案一审胜诉,被告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物流公司按承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及退回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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