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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为何无效?(一)
更新时间:2015-08-08
案件起因:

张甲、张乙、张丙和张丁本身亲兄弟姐妹,但一年前却为争夺父母遗产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张甲作为原告,将张乙、张丙和张丁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名下的遗产。但在法院开庭审理当中,被告之一的张乙拿出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大意是父母全部遗产由其一个人继承,如此一来,使整个案件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案件审理: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于本案,如果张乙拿出的遗嘱有效,则张乙将有权根据遗嘱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他人与父母遗产则彻底无关。

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张乙拿出的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意味要符合严格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才能生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就是要求代书遗嘱必须满足四个形式要求方可有效:(1)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其中一人代书;(3)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本案,张乙提交的遗嘱上面有代书人马某签字,并注明的年、月、日,且有其他两个见证人朱某和刘某签字,遗嘱人签字及手印,因此,符合了上述四个必备条件的后三个。为核实代书遗嘱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张乙申请了代书人和其他两个见证人出庭作证。

经其他两个见证人作证,均证实,他们在场只见证了代书人宣读打印好的遗嘱及签名捺手印过程,而未见证到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过程。因此,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第一个形式条件,由于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最终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点评:

代书遗嘱为何无效?原因就是见证人未当场见证遗嘱形成全部过程。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见证人必须当场见证“遗嘱形成全部过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如果没有见证这一点,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代书遗嘱将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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