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张××,现13周岁,儿子张××,现9周岁,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就对原告进行打骂,同时被告还有婚外情,原告曾多次劝说,但被告却无悔意,还因此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正房三间,位于×××。共同债务××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时由于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家长为了让他们早日结婚,于是便让被告拿着自己哥哥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现在结婚证和身份证是两个人的名字。
最后法院裁定原被告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
提示: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