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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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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6-04-21

200994,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现因被告变卖房产全家老小三代租房在外,生活不固定;平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漠不关心,甚至还有酗酒赌博恶习;经常在家与父母争吵不休,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其父母都已年迈自顾不暇;变卖房产后儿子户口临时挂靠在派出所,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达成孩子多年来要求和妈妈一起生活的愿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儿子徐某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儿子个人意愿是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这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抚养儿子期间,充分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在德智体美等诸多方面均得到全面发展;反观被告的一些品行,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730生育儿子徐某某。徐某某现为嘉定南苑小学学生。20091124,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400元,原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2010年,为了儿子的探视问题双方曾发生冲突。嗣后,双方均按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20109月、20139月,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后均因故撤诉。2014716,原告第三次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原告目前在上海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并负责公司行政工作,每月税前工资4 500元。被告目前无业。原告与其姐姐张某某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房屋一套。被告将原有住房出售,目前与父母、儿子租房居住。原告已于201354再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儿子由自己抚养;如果儿子判由原告抚养,双方均同意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探视方式为周五放学由被告至学校接回儿子,于下周一再将儿子送回学校。本院就抚养问题征询了徐某某的意见,徐某某表示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子徐某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自201410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徐某某18周岁时止。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探视方式:自2014101日起,被告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五下午至学校接走儿子,于下周周一上午将儿子送回学校,原告对被告探望权的行使有协助的义务。

李海波律师对本案分析,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虽然随被告共同生活,对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并未表现出明显的不利,但徐某某现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应尊重孩子的选择,且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应优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徐某某由其抚养之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就抚养费和探视权达成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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