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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能且行且珍惜,握手告别也是新的开始
更新时间:2020-03-30

若不能且行且珍惜,握手告别也是新的开始

本文的全部情节均为虚构情节。

幸福的婚姻需要经过恋爱的磨练,而且在恋爱中双方彼此投入很多时间,很多心思还物质资源去经营双方有共同的价值观,才能走得更远。在结婚后出现需要解决的纷至沓来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巨大的考验。对于情感维护的要求相比恋爱时期往往更加复杂。而缺乏感情基础的夫妻,往往很难将婚姻经营下去双方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双方一旦对于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三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较难通过协议的方式友好协商离婚,需要诉诸于法院通过离婚诉讼解决。本文通过虚拟的案例及案情,简单的描述了婚姻案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最后双方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了争议,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

(一)性格不和无法相处,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

20143月,A和B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短期恋爱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2014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5月,两人的第一个孩子儿子C出生,2016年10月第二个孩子女儿D出生。本来应该其乐融融的家庭却一直纷争不断。夫妻二人经常因琐事而不断争吵,最终B于2016年1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进行财产分割;3、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并由男方按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

本案中B系自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且系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丈夫A亦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B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因家暴女方第二次起诉,诉讼中双方协议离婚。

2017年8月,B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诉讼请求与第一次诉讼请求相同,基本情况如下:

1) 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B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因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但婚前并不熟悉彼此性格,婚后虽然双方育有一双儿女,但A对B及两个孩子极其冷淡,对妻子经常拳脚相加,B在孕产期完全依靠自己的母亲E照顾,而且A基本上不向其支付生活费及子女的抚养费用。二审中双方同意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同意离婚。据此,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合意。

2) 房产分割。

B请求法院分割二人的现有住房,该房子系A于2012年购买的期房,房地产公司在A结婚后才向其交房并协助办理了房产证。B用婚后的自有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置办了家具家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地产公司在其婚后交付房屋和办理房产证的行为系房地产公司履行的单方义务,并不因在二人婚后交房而产生变更房屋产权的效果。A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在其婚后转化为了房屋产权,该房屋应当为A的个人财产。就该房屋而言,B可以就装修费用以及家具家电获得费用补偿。

3) 车辆价款分割。

A在婚前购买了一辆奔驰E350,支付首付款后在婚后一直按月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款,后A将该车转让给他人,获得价款人民币35万元。A主张该奔驰车转让价款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A所支付的车辆按揭贷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款,B就该奔驰车价款享有一定权益。

4) 债务承担。

A称其在结婚后曾向朋友孙贤达借债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进行投资,而且在婚后使用自己的工资追加了投入,后因经营不当,股票现已被套牢,现孙贤达已向法院起诉要求B、A还款。A主张其通过购买股票进行投资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B称不知道对方曾对外举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据此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该笔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A对外举债炒股未经过B同意,且借贷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全部或部分、股票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债务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应为A的个人债务。

5) 子女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因女儿D仍在哺乳期内,D由B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A对D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其子C现已超过哺乳期,可以由其父A抚养,B对C享有法定的探望权。

在诉讼中,男方A因为家庭琐事对女方及岳父齐天达大打出手,落得A和齐天达均负有轻伤的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同时解决了双方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悬而不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房产归A个人所有,由A向B支付人民币120万元作为房屋装修、奔驰车、家电及家具购置补偿;A的对外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女儿D由B抚养,A无需向B支付抚养费费,A对女儿D享有探望权,儿子C由A抚养,B无需向A支付抚养费,B对儿子C享有探望权。

(三)案件点评。

在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存续过程以及离婚诉讼中,男方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女方长期困于家庭暴力,处于若要尽快离婚就需被迫放弃孩子抚养权净身出户的被动局面。后来因发生刑事案件,双方自愿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妥协,使女方终于以较为理想的方式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脱离出来。

在女方遭遇家庭暴力时,需注意先保护好自己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寻求其他家人的保护,并以录音、录像、报警等方式及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避免因对方持续的暴力行为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婚姻家庭类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衡量利益时都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更多的是希望能让双方做到好聚好散。离婚纠纷中纠缠的不单单是物质分配的多少,更多的是放不下过往的点滴。不堪的婚姻是自己当初做出的选择,那也是自己的选择,无论在离婚诉讼中是输是赢,都当是自己对过往的一个交代。解脱了,了断了,旧的生活就结束了。放下过去,与他人妥协,也是与自己握手言和,才能更好的和美好的生活相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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