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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妹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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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题】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12-18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姜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姜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对阜南县检察院南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姜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姜某可以参照从犯量刑。

首先,被告人姜某的主任是自己花钱购买的。被告人姜某虽然是传销活动中的主任,但其并不是按照传销组织规定发展下线10-64人的情况下晋升为主任的,而是其为了晋升主任自己花钱购买的,因此其既没有因为传销而获利也没有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轻。

其次,被告人姜某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姜某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的区别而上当受骗,从父母处要了几千元投资到冰之澳化妆品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也就是说被告人姜某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可见其本身也是个受害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这应与主观上积极主动去犯罪的人区别对待。

再次,被告人姜某在组织中的作用较小。被告人姜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只是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可见其仅起到辅助作用,起诉书中描述的当场控制包括八被告人在内的传销人员120人,这120人是包括被告人姜某在内的八名被告人各自发起的,其领导组织的责任应由这八名被告人的上级即他们的经理来承担,而不应该由被告人姜某承担。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在传销组织中组织领导的作用实在太小,对其可以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姜*是初犯。

被告人姜某家境贫寒,平时表现一直较好,大学毕业后,一心想早点挣钱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但由于其急于求成又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同时,被告人姜某参与犯罪的时间短,且实际并未能招到下线,无违法所得,可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 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好,坦白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姜某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其悔罪行为从今天的庭审中就可以看出。

综上所述,被告人姜某在本起犯罪中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不可能再危害社会,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

辩护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王晓妹 律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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