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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生律师
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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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0-11-05

案例:

小李和小红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06年他们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去登记。2007年5月,小李出资在市区买了一套房,购房款为197500元。装修和买家具的钱是小李和小红一起出的,小李出了大部分,共花了8万元。但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这几年相互猜忌,经常吵架,现在小李和小红想解除同居关系。问,他们的财产应该怎么分?

刘欢生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小李和小红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小李和小红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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