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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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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交通事故缓刑案件
更新时间:2015-10-20

【案情回顾】20157131846分许,被告人XXX无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由XXX地往XXX方向行驶,行经XXX路段时,撞到XXX驾驶的由XXX地往XXX方向行驶、停靠在道路上的无牌普通摩托车及刚下车的薛某,造成薛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薛某经X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X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XXX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任XXX被依法刑事拘留,关押于XXX看守所。

黄林山律师于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阶段的律师意见。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逮捕。我方及时进行了取保候审。黄林山律师在进行多次会见,并于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阅卷,针对本案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庭审中辩护人黄林山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详细辩护词可以见黄林山律师文集)

【判决结果】

本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特别满意。

【律师点评】刑事案件要及早委托律师介入,对案件的后续发展极为关键。本案在侦查阶段通过律师意见使得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逮捕,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奠定基础,亦未后续缓刑的适用提供条件。各阶段律师主动介入,积极与本案的承办人员沟通,交换意见,也使得本案辩护意见采纳。此外,缓刑适用需要社区矫正,因此提早告知家属联系被告人户籍地司法局为审前调查作准备。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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