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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顺利拿到67万元赔偿金,无需诉讼用时2个月
更新时间:2015-04-2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14851116分,驾驶号牌为闽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XX大桥机动车道南往北行驶至XX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行至路口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遇吴XX驾驶的台江XXX号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东往西横过机动车道,客车司机郑XXX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发生了闽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前部与台江XXX号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及驾车人吴XX相碰撞,致吴XX受伤摔倒,经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台公交认字[2014]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如下:

1.XX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不按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经人行横道时,遇吴丽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XX驶电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XXX家属即委托本所并指派黄林山律师介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XX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经黄林山律师调查,吴XXXXXX村的村民,但几年前来榕务工居住在福州市XX区的XX村(属于城乡结合区,代码为112)。而吴XX在居住的地方曾经办理过暂住证但中间有间断。其儿子在该城乡结合区的XX小学上学。为此,本律师经过多方努力为委托人取得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数次与客车所述公司高管及其顾问律师谈判,向其出示完整的证据,最后对方同意按照城镇标准,依据责任认定书主次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7万元。从黄林山律师介入谈判至死者家属拿到赔偿款仅用时2个月,既为委托人(死者家属)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快速的为委托人拿到城镇标准的赔偿款。

【律师点评】

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传发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816.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1184.2/年,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一年相差数额为19632.2/年。因此,在赔偿数额上毋庸置疑,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委托本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到了完整的证据链。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面临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取得我方当事人的谅解书,势必在赔偿方面会做一定的让步。抓住以上两点,通过本律师数次与客车公司及其顾问律师谈判,成功为委托人拿下城镇标准的赔偿。且无需通过诉讼,为委托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且在2个月内即为委托人成功拿到67万元的赔偿金,受到委托人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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