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2007年2月5日申请、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第5886757号“吉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锅炉”等。2011年6月27日,广东xx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对第5886757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第5886757号商标,并认定该公司第1657779号“吉阳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商评字【2013】第00217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1657779号商标为“轮胎成型机”上的驰名商标,同时维持第5886757号商标。吕盛律师代理xx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以“xx模具与轮胎成型机并非同一种商品,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第1657779号商标为轮胎成型机上的驰名商标”为由撤销了对第1657779号“吉阳及图”的驰名商标认定。
该案以判决方式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对遏制驰名商标认定乱象,促进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