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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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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分割
更新时间:2015-04-29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

原告崔◑◑。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被告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

被告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告张◑◑、崔◑◑与被告张◑◑、陈◑、陈◑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张◑◑与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崔◑◑诉称,原告崔◑◑系被告张◑◑之母、原告张◑◑之祖母。被告张◑◑系被告陈◑、陈◑之母。被拆迁房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xxx弄xxx号(下称 涉案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原告崔◑◑,一直由两原告居住,三被告从未居住。2013年9月21日,涉案房屋动迁,内有原、被告5人户口,被告张◑◑之 夫陈春伟代理原告崔◑◑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拆迁协议)。三被告系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且均已享受过动迁政策,被 告张◑◑、陈◑曾获得货币补偿安置,被告陈◑曾获得安置房,故均不应再享受涉案房屋动迁安置利益,原告崔◑◑考虑亲情关系,愿支付三被告一定的补偿款。原 告张◑◑年幼时父母离婚,从未享受动迁政策,请求本院考虑其动迁利益。三被告主张系与原告协商后才决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应予以举证,不能因陈伟代理原告崔 ◑◑签署拆迁协议而主张较多动迁利益。因此,原告起诉要求:1、分割涉案房屋补偿款611,236.23元;2、确认本市浦江六号地块 303室、30号楼501室、26号楼西单元704室房屋归两原告所有。

被告张◑◑、陈◑、陈◑辩称,原告诉讼属于过河拆桥,原告崔◑◑委 托陈伟与拆迁人谈判,其知晓拆迁情况。拆迁单位确认两原告获得303室安置房,陈◑适婚,三被告获得704室和501室两套安置房。三被告均出生于涉案房 屋,因房屋面积狭小,故在外居住,而原告张◑◑一直居住本市延长路xxx弄xxx号xxx室(下称延长路房屋),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系为解决就读问题,且 延长路房屋原为陈春伟工作单位分配的公房,陈春伟为了解决原告张◑◑父母结婚居住问题通过单位住房调配单将该房屋让与张◑◑之父张明,后张明用陈春伟给付 的2万元买下房屋产权。原告崔◑◑领取了61万余元的补偿款,该款应由5个被安置人均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原告崔◑◑,内有原、被告5人户口,原告崔◑◑于2002年1月28日从吴宝路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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