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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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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购买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5-04-2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79◑号

原告A,男,1960年2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50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C,女,1952年2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D,女,1953年9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E,女,1955年8月◑◑日出生。

被告F,男,1957年8月◑◑日出生。

被告G,女,1962年6月◑◑日出生。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俊青,该公司职员。

原告A与被告BCDEFG、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BCDEFG,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A诉称,原告A与被告BCDEFG系亲兄弟姐妹。原告于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因犯罪而获刑。2003年9月30日,被告BC与父母在原告不 知情的情形下签订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将上海市**路公房购置为产权房并登记于父母名下。父母分别于2008年11月、2012年4月去 世。2013年,被告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系争房屋,此时原告方知晓房屋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原告认为,该房屋办理公有房屋出售手续时原告处于服刑期 间,对于房屋的权属变更完全不知情,相关协议书中的原告签字并非本人所为,不能体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另,虽然原告于 2006年、2008年在相关部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时曾自B处获取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并提供了房产信息,但此系办理手续所需,原告并未查看该产证 的内容,即使原告当时知晓房屋产权登记于父母名下,亦不表明原告对此予以了认可,更不妨碍原告对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2003 年9月30日签订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与《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系争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一、B知晓父母于2003年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住房购置手续并出资5000元,购房协议书及出售合同中的签字可能是G所为而非相关当事人亲笔。房屋购置时部分子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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