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多年以来素有生意往来,B多次向A进货。2018年3月经A向B结算,B出具欠条一份载明:B欠A货款20万元。经A反复催讨,B一直未付。无奈之下,A于2019年11月委托胡水清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欠款。
本案关键之处在于,B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收条一份。B意图用此收条证明A已经收到货款10万元,因为此收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经胡律师与A反复核实,A十分肯定的告知胡律师:一、借条确是A本人笔迹;二、2019年的确没有收到B支付的任何货款;三、经A与其家人仔细回忆,2011年有收到B支付货款10万元。在仔细辨认收条原件后,胡律师作出申请笔迹鉴定的决定。
案件结果
鉴定结果为:B提供的收条上形成于欠条之前。法院判决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