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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育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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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款项约定不明,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更新时间:2018-09-02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在被告邱某某处承包劳务,双方对结算款项有异议,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载明“今我与刘某某有争议的6.5万元(陆万伍仟元),在2013年鉴定结果之后再支付。鉴定内容如下:(乙方提供借支证明),甲方:邱某某”。据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情况

本律师接受被告邱某某的委托后,认真准备庭审分析,并向当事人核实确定已经不欠原告原告款项事实后,在庭审中答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被告欠款并说明理由,作为被告代理人,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及内容等阐明不欠款的理由。

四、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本律师继续为其代理,经过二审开庭,成都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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