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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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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2-12-14
上诉人程某,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某小区五号楼301室。上诉人于1995年4月8日到被上诉人池州市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5月22日被上诉人正式辞退上诉人。上诉人自知悉本人将被辞退时,即向被上诉人主张社会保险问题,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分别作出批示。上诉人在向各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且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0日向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1月4日,程某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5月17日就被告知予以清退,5月22日正式停止工作,至此应当知道相关权益是否遭到侵害。然其在2010年10月20日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虽然原告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能够引起仲裁时效中断,但原告未能证明其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即时效中断的开始时间,故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如下: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接到判决书后,其本人及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继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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