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对于夫妻而言,最好的感情就是携手共进,最好的关系就是相互忍让。可这个道理,大多数夫妻不闹到两败俱伤以离婚收场的局面是不懂得如何悔过。本案中,当事人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离婚诉求,柳律师针对本案当事人提起的法律诉求而展开法律诠释。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柳成荫,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
案情概述: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30日于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张某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都不相同,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性格过于强势,双方在共同生活时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辱骂原告父母。2016年8月13日,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恶意辱骂原告的父母,事后被告还拒不承认,原告当日便搬出被告家中独自生活,与被告断绝了往来,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因子女年幼,双方曾进行沟通,被告承诺以后争吵不再涉及原告父母,但被告不久之后便再次辱骂原告父母,被告的行为严重触及了原告的底线,双方无法和好,一直分居,截至起诉之日,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已经分居无和好可能。原告有合法稳定收入,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小孩,请求判决原告抚养。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未成年子女满18岁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暂计20万元)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2、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19年6月份起于每日15日之前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张某辰年满18周岁为止。
3、原告张某有权探视婚生子张某辰,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被告陈某某应当予以配合。
4、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
5、原告张某同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离婚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再三辱骂原告父母的行为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线。
和谐的婚姻是一种阴阳平衡,美好的婚姻绝非仅靠一个“爱”自就能如愿以偿。婚姻50%来自感情与责任,50%来自经营,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对父母不尊重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决定因素。
2. 孩子抚养问题依据生活环境而定
子女抚养权也是离婚案件常见的现象,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往往会依据生活环境、经济条件以及性格问题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以争取给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 分居2年是满足离婚先决条件之一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认为分居两年将会自动离婚,其实不然,分居两年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才得准许离婚:
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
【本案结语】
俗话说小不忍则乱大谋。夫妻关系其实是每个人都该学会并终身维护的,相互忍让何尝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成长。所以,伴侣之间相互宽容是每对夫妻都该永远保持的心态。忍让伴侣,理解伴侣,希望每个人在婚姻中都能做到口言温暖,心里有爱,与爱人白头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