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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银行X分行与X装饰公司,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9-28

【案情介绍】

一、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冕,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二、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罗某在《云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到期,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6万元及利息139573.98元、复利1789.56元(暂计至201X年4月2X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罗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深房地字第n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3、二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47210.91元(以二被告截止201X年4月2X日尚欠的本息5901363.54元为基数,以0.8%费率标准,暂计2018年4月25日,后续律师费以0.8%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装饰公司)、罗某签订《云快贷借款合同》及《云快贷支用单》,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576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X年8月1X日至201X年8月1X日,合同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加325基点,账单确定的实际年利率7.55%。为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罗某与原告签订《云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由被告罗某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深房地字第n号)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X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吿XX装饰公司、罗某(甲方,借款人)签订了《云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76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X年8月1X日至201X年8月1X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方式为循环支用;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具体以《中国XX银行云快贷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01X年6月1X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借款人)签订《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约定:借款额度为576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X年8月2X日至201X年8月2X日止;利率为LPR利率加3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账单确定的实际年利率为7.55%;本支用单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即年利率11.3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原告(乙方,抵押权人)与被吿罗某(甲方,抵押人)签订《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罗某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深房地字第n号)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76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后,双方就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于201X年8月2X日向被吿XX装饰公司、罗某指定账户放款576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涉案贷款执行年利率为7.55%;二被告于201X年1X月2X日开始部分逾期,截至201X年4月2X日,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76万元、利息139573.98元、复利1789.56元。

另查,201X年8月2X日,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与原告签订《云快贷借款延期协议》,约定:借款支用单项下借款到期日延长至201X年8月2X日,贷款延长期内的年利率按7.55%执行。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签订的《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云快贷借款合同》、《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云快贷借款延期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依据合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576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X年4月2X日所欠利息为139573.98元、复利为1789.56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576万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未还利息139573.9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325%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罗某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深房地字第n号)作为抵押物为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与原告签订的涉案《云快贷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76万元。双方已就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原告对该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就被告XX装饰公司、罗某所负原告债务,在最高额576万元限额内,原告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576万元限额的债务,原告要求对抵押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费,系原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该笔费用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 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760000元、利息139573.98元、复利1789.56元(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57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39573.9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3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对抵押物[被告罗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深房地字第n号)]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判项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罗某所负债务,在最高额5760000元限额内,原告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罗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44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530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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