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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银行X分行与X五金贸易商行,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9-28

【案情介绍】

一、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黄丽冕,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XX五金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经营者: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基本案情

X行XX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五金商行和庄某向X行XX分行清偿截至201X年1月X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共计4347171.98元[其中贷款本金4250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97171.98元]及201X年1月X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庄某以抵押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X行XX分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3、XX五金商行和庄某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2X日,XX五金商行和庄某(借款人,甲方)与X行XX分行(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云快贷借款合同》及《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425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截止到202X年3月X日;同意借款人开通网上渠道自助支用借款服务,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实际支用金额确认,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201X年3月X日至202X年3月X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LPR利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236基点(1基点=0.01%);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同日,庄某(甲方)与X行XX分行(乙方)签订了《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由庄某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粤(201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n号]的房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25万元。涉案房产已于201X年3月2X日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X行XX分行依约于201X年4月X日向XX五金商行的账户足额发放了贷款。XX五金商行和庄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X年1月X日,尚欠本金425万元、利息和复利97171.98元,本金尚未产生罚息。

原审法院另查,本案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之外,未发生其他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及《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XX五金商行和庄某认可X行XX分行提供的证据及还款、欠款事实,该院依法采信X行XX分行关于发放贷款及前款金额的主张。XX五金商行和庄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X行XX分行依约有权请求XX五金商行和庄某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X行XX分行与庄某已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粤(201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n号]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X行XX分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就XX五金商行和庄某所负债务,在最髙额425万元限额内,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425万元限额的债务,X行XX分行要求对抵押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XX五金商行、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行XX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25万元、利息和复利97171.9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X年1月X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X行XX分行对庄某所有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粵(201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n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项XX五金商行和庄某所负债务,在最高额425万元限额内,X行XX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X行XX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577元、保全费5000元由XX五金商行、庄某共同负担。

上诉人X行XX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X行XX分行对被上诉人庄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产权证号:粤(201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n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就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全部债务,有权就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全部债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五金商行、庄某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关于最髙额抵押债权数额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X行XX分行对XX五金商行、庄某提供了三年期的贷款额度,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在额度限额内循环支用贷款,庄某名下房产是对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最髙额抵押情形。深圳市产权登记部门据以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明确约定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限额的抵押合同,由于抵押当时X行XX分行根本不可能预估该笔贷款后续可能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及费用的具体数额,且在缺乏有效证明情况下,产权登记部门也无法接受X行XX分行以高于主合同贷款本金金额的其他数额作为抵押担保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办理抵押房产登记,最终不得不在抵押合同中填写主合同贷款本金金额。由此可见,抵押合同目前的填写金额并非X行XX分行的本意。作为抵押权人,X行XX分行不可能在抵押物足额的情况下,主动放弃部分担保。一审法院对该项事项的认定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正常逻辑。

2、抵押合同约定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本金42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和实现债权等费用,抵押合同约定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X行XX分行与庄某签订的《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特别签订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含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歹X行XX分行与庄某对于被担保债权范围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最高额抵押债权本金已经登记,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及因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应当受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最高额抵押债权为本金42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和实现债权等费用。故庄某的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及费用均属于该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X行XX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全部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XX分行)与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鞍山XX(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中支持了上诉人XX银行XX分行主张重新认定实现担保物权范围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合同双方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有如下约定:“……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二、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其他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对于抵押财产限额5000万元只针对本金,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数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应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权。故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该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XX五金商行、庄某二审答辩称,对一审查明事实和实体处理没有异议。

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本案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425万元,并没有明确是否仅为本金,而不包括其他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X行XX分行与庄某签订的《云快贷借款最髙额抵押合同》特别签订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含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等)。该条第二项进一步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髙限额为425万元整。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范围不仅仅只针对本金,本金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具体明确,并无争议。另一方面,在同一条款下面明确约定最高担保额度为425万元。因此,本案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的最髙额为425万元与双方合同约定完全一致,联系同一条款上下两项约定,从文义解释出发,该最高限额只能理解为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如果发生理解歧义也是X行XX分行拟定的《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特别签订条款自身的问题,并非抵押登记中的问题。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该登记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是明确的、具体的,与双方合同约定一致的,其效力理应坚持,否则登记将失去意义。这与当事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XX银行XX分行与甘肃XX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XX(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认定事实并不相同,该判决认定登记所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仅仅为最高本金金额,则依照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当然属于担保范围。

综上所述,X行XX分行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577.38元,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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