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系原贵池区乌沙镇某村村支部书记,在担任该村支书期间挪用资金8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才归还。案件在审理期间,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当时的办案机关联系,调取证据,虽未被认定自首,但能够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辩护观点,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情节显著轻微,请求予以免予处罚。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