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男2012年12月与汽车修理厂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1月份发生工伤,2013年8月份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9级。2014年4月某男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申请工伤赔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汽车修理厂支付工伤赔偿款,关于双倍工资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汽车修理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汽车修理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判决解析】同样的诉请在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得出的却是不一样的结果。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双倍工资具有对企业的惩罚性,因此不应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故同一判决两个审判机构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