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王松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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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执业律所: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201*********911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47号五矿大厦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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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结书”意味着什么?接下来的起诉怎么走?
对不起,重新前来请教!! 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是法官的意见,她是根据镇江市法院最新的有关解释作出的,当然,我知道追加保险公司也没多大实质意义, 关键问题是::现在我们这的法官都认为,当初在交警大队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时没有车主,他们都支持维持原调解协议,不追加车主。 对于原在交警大队的调解协议如何撤消?若不追加车主,保险费岂不成了车主的了。 另外,1999年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精神要求,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我们这的法官认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不是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