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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3-05-27

XX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2220,被告一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二XX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主干道防汛应急抢险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防汛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在招标范围包一,包括10辆垂直型排水车和10套出(排)水管,单包预算金额约1650万元。原告长期专门从事专用汽车生产,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声誉,遂积极响应包一招标,购买了标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且作了履约的必要准备。

防汛采购项目于201239开标,参与投标的仅有三家。于2012316公布中标公示,中标人为: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

但是针对中标人江苏XX的资质证明及其产品的合格性,原告分别在2012316201231720123222012329向两被告进行了四次质疑,并于20123202012322向招标人发送建议函,原告质疑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江苏XX不具有参与投标的合法资质。此次招标标的垂直型排水车为专用车,江苏XX不是专用车的制造厂商,又没有具有制造专用车资格厂商对其授权。第二,江苏XX的产品为非法产品。主要有江苏XX的车辆未取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非法改装车辆,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第三,江苏XX所投产品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关键技术指标。

对于原告的质疑及建议,两被告均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是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排序后确定的”敷衍答复。

依据招标文件第一条第5项,由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采购活动应予废标,然而2012413,被告发布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主干道防汛应急抢险装备采购项目中标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按项目实际情况及招标人要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将中标人确定为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但是,却没有说明具体原因。

对于被告确认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XX”)为中标人行为,原告于2012417向被告提出质疑,主要有:第一,中标人产品车体发动机功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38页垂直排水车技术参数中≥180kw的要求。第二,中标人产品无法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对水泵的六项关键技术要求:额定扬程≥17,满负荷运行时,离地面抽水有效深度≥7,额定流量≥1500每小时立方米,水泵能进入直径≤600mm检查井中作业;水泵与底盘分离距离≥100m,吸水口离水面作业最小有效深度≤150mm。第三,中标产品的驱动方式不符合招标要求。第四,中标人产品无法满足垂直排水要求。第五,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第5条规定,交货时间为2012430之前。依据中标人再给其它采购人供货时未能按时交货,中标人根本没有这样的履行能力。

针对原告质疑,被告答复为:第一,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二,此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在本项目中的交货期将不能满足要求。

然而,原告的质疑最终得到了确认,南京XX直到2012515才供两台排水车至北京,而且交货质量指标不能符合要求。

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条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第4项规定:“招标人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开标、评标、宣布中标后或同业主签署合同后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以使招标人满意的合法的证明资料,招标人有权宣布中标人的中标通知无效,并撤销已签署的或正在执行的合同,……”。

二、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原告信赖本次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信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的各种规定,因此原告深信招投标过程是要选出真正有履行能力、信誉良好的公司,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宣布中标通知无效并且撤销已签署的或正在执行的合同,并且和有合法资质而且有履行能力的公司签约。但是本案中两被告明知南京XX提供虚假材料没有履行能力,但是却不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没有宣布南京XX中标通知无效并且撤销已签署的合同,最终也没有和原告签约。而原告为此次招标项目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据此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2012217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主干道防汛应急抢险装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无效;2、请求被告一依据此次招标活动的所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3、请求两被告赔偿因本次招标活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由的确定上,考虑到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实际上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还是应该适用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是这些需要充分的证据,可以在立案之后,由法院进行调取,对此,我们也向原告做了充分说明。

材料制作完后,我们到法院立案,但是西城法院收下材料后,迟迟没有立案,经过多次查询,西城法院给的理由是,由于北京那段时间正好发大水,本案较为敏感,需要院领导研究后决定。之后,法院又通知,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西城法院只能审理250万元之下的案件,经过和当事人沟通,我们将数额改为了215万元。之后,法院通知立案后,需要交诉讼费。

就在此时,被告有调解意愿,原告大股东考虑全盘利益,决定撤诉,对此,我们只能遵循当事人意见。因为,我们已经通过我们的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启示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应当认真分析材料。只有分析好材料,才能在任何有利的细节上,找出对方漏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我们分析了被告的招标文件、原告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细节。

律师尽可能查找详实的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来为自身的主张提供支持。本案中,我们查找了一百多个案例,翻阅了从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组织材料,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好评。

张海亮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话: 1352122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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