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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红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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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经季小红律师辩护得以减轻刑罚
更新时间:2017-03-20

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由季小红律师经手时已被关押六个月之久,经了解,张某某承认其多次伙同他人盗取公共自行车。但季小红律师详细阅卷后发现,从阅卷材料上来看,本案的定案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并无相关监控或指纹辅助,也无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亦是在被告人主动供述以后,由派出所通知的,并由派出所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明确写明:“因形迹可疑上前询问,得知其叫张某某,其承认盗窃公共自行车”。应该说,从证据材料上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甚至从证据的单一性上来看,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公诉机关并未认可自首这点。

鉴于以上几点,本人主要针对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情节提出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详细写了关于自首的辩护词,要求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此后公安又提交了情况说明,同时补充了每辆自行车的单价说明,法院组织了二次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检察院极力反驳,认为公安机关在见到被告人时即已掌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律师当庭对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在庭后又重新起草了辩护词,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但并未免除刑事处罚,不过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开庭后被告人张某某即得以释放。


【经验教训】

本案之所以未取得全面地胜利,主要系自法院阶段才接手,被告人在开庭时也已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半年之久,根据其罪行,再提出免予刑事处罚已难上加难,而缓刑也没有必要,可见委托律师应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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