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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深圳市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9-04


刘某于2008年1月13日入职深圳市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项目总监一职。双方于2008年1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每月到账工资为人民币7000元。

2011年9月23日,公司认为刘某在公司承办的深圳大运会某项辅助活动中与某保洁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有相互殴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故公司在没有经过彻底调查且没有给刘某任何辩解的情况下,单方向刘某出具《警告书》,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2012年3月18日,公司突然向刘某发出《辞退通知书》,载明刘某在2011年9月23日因大运会期间打架斗殴行为受到公司批评并处罚后,不思悔改,在工作中态度散漫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决定单方辞退刘某。

刘某不服公司的单方辞退意见,故决定委托乐园律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时,乐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当时警方作出的笔录及其他证人证言得出,刘某与某保洁公司人员并未发生斗殴行为,仅相互推搡且很快被其他同事劝阻,事件并未升级。故刘某该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二、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且刘某行为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条款,但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民主讨论,更没有向刘某及其他员工进行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并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刘某赔偿金。根据刘某工作年限,计算出赔偿金为9个月工资即人民币63000元。

劳动仲裁委作出审理后,采纳了乐园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刘某赔偿金人民币63000元。

律师说法: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劳动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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