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香港甲公司作为出卖方,某深圳乙公司作为买受方,双方就某电子产品多次发生买卖交易关系。甲乙双方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即乙方向甲方提出需求要约,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令委托物流公司直接将货物送至乙方所在地。
2012年12月12日,甲方突然对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5万美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乙方经过内部核实,确认并没有就该笔5万元货款向甲方发出过任何需求要约。
乙方受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清单后委托乐园律师处理该案。乐园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仔细研究甲方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积极应诉并依法提出答辩意见。
庭审时,乐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也没有发生任何买卖关系;
二、甲方提交的送货单签收人并非乙方。甲方将货物送至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主体后,却起诉乙方要求其支付货款,属于主体错误。甲方与其他主体的货物纠纷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法院作出审理后采纳了乐园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甲乙双方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法驳回了甲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签订合同不仅是形式要件,更从实质上详细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无论金额大小建议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完善相关条款,避免将来出现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