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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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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失地复得,一起关于承包地权属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4-25

孙某诉刘某、定西市安定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地权属纠纷案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孙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今天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孙某生前曾向村委会口头交地的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

1)根据现有证据,孙某当时交地确实是口头行为,未递交任何书面材料。而被告在法庭调查时称孙某提交的书面材料遗失,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又称书面材料在村委会。前后矛盾的说法不足以采信,另外,村委会及当时在职的负责人均称孙小东当年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更不涉及对该材料的保管与丢失的问题。

2)正如被告刘某质证时所称,土地承包是针对户二不针对个人,目前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证词均称当时口头交地仅仅是孙小东一个人的行为,孙家户主及在外打工的孙某均不在场、不知情。

3)“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土地政策的原则性规定,诉争土地第一轮由原告孙旭东一家承包。

4)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政府部门交地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该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以及今后村民与村政府就交地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二,针对被告刘某于20031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系无效、违法的伪合同。

1)该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需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土地方可进行承包。可以说该规定是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而本案诉争土地所在村委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均称不知被告刘某于200311日承包土地一事,更不存在是否表决通过的事实,因此该合同根本无效。

3)被告刘某称签订该合同没有跟村委会商量,但时任村支书的王某明确表态对此事毫不知情,其他当时在任的村干部、全体村民均向法院表态对此事毫不知情。此情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连合同签订方都坚决表示从未见过此合同,对合同签订的事实都矢口否认,加之该合同确实缺少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代理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则认为该合同系伪造合同。

三、针对将诉争土地判归原告孙某所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应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审判宗旨,应当将诉争土地判归原告孙某所有。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终字第06-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要求安定区人民法院在本次开庭时,应以农村土地承包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精神审理此案。2010年,甘肃省高院再一次学习会议上明确指出,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要以“耕者有其田”作为审判主旨。而原告孙旭东作为农民已无地可耕种,与之相比较的被告刘某家中各种土地加起来达40多亩。因此,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甘肃省高院的指导精神,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终字第06-2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审理意见,本着以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精神,依法将诉争土地判归原告孙某所有。

四、针对联庄村十四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将诉争土地承包给孙某的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论焦点,代理人认为合法有效,村民依法自治的表决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和承认。

五、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本次审判,彻底解决原被告双方诉争问题。

原告孙某自2009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今,已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期间,孙某为维护其农民合法利益不被侵犯,不断向省、市、区政府部门依法信访,针对承包地权属的争议,还需以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方式来解决。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终字第06-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过去对本案的审理对双方诉争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为了妥善解决纠纷,裁定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也是为了通过本次审理做到以案了事,让当事人彻底息诉,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因此,原告孙某肯请人民法语通过本次审理,亲自确权,不要再将问题推给村政府解决。

综上,代理人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阮磊律师

20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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