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杜玉明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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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更新时间:2013-01-05
2007年10月,原告广西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签《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出售某商城第001号房屋。《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何某购买房屋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期间,被告如果三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从原告所交房款中扣除向银行垫付的月供款…..。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且累计已经超三个月。为此,中国建设银行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替被告何某结清了截止于2010年12月前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和垫付其他费用。2010年11月18日,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邮局专递向被告何某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寄送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告知被告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次日收到原告的解除通知。为此,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于2010年11月19日解除,并判决某城第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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