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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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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7-04-13
案情:赵某与王某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不长时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子,由于之前是异地恋,感情基础薄弱,因年龄与家人综合因素,草率组成家庭,在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互不信任,王某沉迷网络游戏,在赵某怀孕及哺乳期间不管不顾赵某与孩子,屡教不改。起诉要求离婚。
王某辩称:自己沉迷游戏会改,会做起丈夫的责任和义务。
赵某辩称:已心灰意冷,不愿意继续与王某一起生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未达到感情破裂,不予判决离婚。
案情:原告赵某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再次开庭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起诉的所有诉求,法院在双方都自愿平等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抚养教育,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三、婚内的冰箱、彩电、洗衣机归原告所有;四、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权的债权债务归被告王某所有。

代理律师评析:

一、原被告双方拿到的民事调解书属于公文书,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均不能再提起上诉;

二、原告赵某在一审不判决离婚后,需要等待六个月的时间,再能提起诉讼;

三、原被告双方拿到的民事调解书相当于离婚证,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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