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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济交往中,各种合同关系,你了解过吗?
更新时间:2019-04-26


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和行业分工精细化,人们的视野也逐步放宽,但是限于人们工作生活的地域性和收集信息的零散性,往往出现自身需求与社会信息不对称,催生了许多新的产业,这些产业将社会中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市场投放,以解决社会中日益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供需失衡问题。


小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职业介绍、房屋买卖、顺风车,大到商业机会的提供、商业合作的促成,均与居间合同息息相关。本文旨在识别商业模式中存在的居间合同关系,以助解经济纠纷。












二、居间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居间服务合同可以概括分为两类:一类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一类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以上两类中,居间人均以第三人与委托人成功订立合同为获得报酬的前提。

居间人未成功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服务合同在个人经济交往中的体现


1、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合同



在房屋买卖以及房屋租赁中,房产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租赁)双方提供订立合同信息的媒介服务。在居间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服务报酬由房屋买卖(租赁)双方平均分担。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费用的收取以买卖双方网签合同的完成为标志。房屋租赁合同居间服务费用的收取以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承租方已交纳房屋租金或租赁合同确切可以实际履行为标志。


2、P2P理财居间服务合同



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中介信息服务,为资金出借人与资金借贷人订立借款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借款合同成立后从出借人获得的利益中请求支付报酬,或要求借贷人按照借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当出借人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由借贷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经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认定无效。


3、顺风车居间服务合同



顺风车是一种网约车,由有乘车意愿的乘客在网约车平台发布行程,私家车车主同时发布行程并可接受有乘车意愿的乘客发布的行程订单,由此在私家车车主和乘客之间成立有偿搭乘协议,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方将从乘客给付给私家车车主的款项中支取一定比例款项作为报酬。乘客因搭乘顺风车造成的人身损害只能要求私家车车主承担;私家车车主因搭乘顺风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私家车车主擅自用车辆经营,已经改变车辆非经营的特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免责。


4、职业介绍居间服务合同



专门从事职业介绍或者人才推荐的咨询服务公司,将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与求职或跳槽需求的个人连接起来,为用人单位或求职人员推荐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经推荐,成功缔结劳动合同后,职业介绍人或职介公司收取一定款项作为报酬。未推介成功的,职业介绍人或职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为推介活动支出必要的经济费用的,可向用人单位或求职人员主张必要的工作费用。居间费用未经明确主张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予主动引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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