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
诉讼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案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被告持砍刀等器物对原告实施殴打伤害,造成两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两原告为治疗伤情花去近十几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的赔偿费用。案件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过程: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接受原告的委托,对于案件的处理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书,要求严惩被告并请求检察机关动员被告家属赔偿原告的损失。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经过律师多次沟通,被告方家属最后同意赔偿原告,双方达成和解。
审判结果:
1、成功达成赔偿和解;
2、同意赔偿原告--万元,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