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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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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6-10-25

本案例的整理及代理人为:石家庄市十佳律师王立波

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某家园1-3-202室房屋归乙女所有。2013年7月,乙女向朋友出借10万元借款,至二次离婚时未予收回。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向民政局登记结婚(复婚)。复婚后甲男与乙女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12月,乙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称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甲男同意离婚;提出反诉,称某家园1-3-202室房屋是经乙女欺骗而签署的离婚协议,应无效,未提供证据;10万元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1、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2、某家园1-3-202室房屋因2011年8月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属于乙女,应认定该房屋属于乙女的婚前个人财产;3、10万元借款是乙女2013年7月份出借,应属于乙女个人债权。

律师讲解:

很多人复婚的人都会认为,第一次结婚到第二次离婚之前,自己的婚姻关系一直存在,这是错误的。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起,男女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再次登记结婚,从再次登记结婚之日起,男女双方夫妻关系重新确立,且这两次的婚姻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在离婚后再次复婚这段期间,男女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既然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那么双方在离婚后复婚前取得的财产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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