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案例
案件代理和整理人 石家庄市十佳律师 王立波
当前,民间借贷非常普遍,诉诸公堂的借贷纠纷案件占比非常高。一般来说,被出借人告到法院的一般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但是,一个仅仅为借款人提供了账户的人,是不是也会成为被告?是否也会承担不利责任呢?
请看笔者代理的下面案例:
张某于2013年5月10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甲公司20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月利息2分。合同签订当天,张某把200万元转入刘某的账户,甲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据。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仅仅归还了38万元,几次催讨无果后,张某委托笔者诉讼解决。
笔者提供法律方案为:张某以甲公司和刘某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庭审理中,甲公司对借款无异议,只是主张所归还的38万元是本金; 刘某则辩称:自己不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和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自己没有法律理由,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38万元归还的是利息,甲公司偿还原告200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38万元利息);刘某在200万元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与借用人是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指的是在甲公司不能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由刘某来偿还,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所以,不要轻易为借款人提供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