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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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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几经周折定工伤
更新时间:2016-09-26

案件代理和整理人:石家庄市十佳律师 王立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规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班时间和路途是否合理,是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是举证困难,往往不能得到工伤部门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尤显重要。

笔者20135月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件。20131月的一个周日,本应在家正常休息的崔某,因为担心单位当天刚上马的一个技术项目,驾车来到单位处理相关事宜。中午与同事在厂外一饭馆吃过午饭后又回到办公室,继续处理了一下工作后驾车回家。下午13时左右,崔某的车轧到被雪覆盖的土堆上,致使车辆失控侧滑到桥下,造成车损人亡的后果。经交警事故科勘验,最终认定崔某与某建设局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市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笔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介入此案的。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研读了相关卷宗,发现本案实质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该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是,市人社局只有发生事故的时间证据,而没有崔某最后离开单位的具体时间的证据,无法确认事故是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所以拒绝认定为工伤事故。

笔者从证据入手,对事发当天与崔某一起吃饭的同事、办公室的同事进行了询问,发现以下事实:第一、当天单位食堂没有饭大家才去外边吃的午饭;第二、吃过午饭后,崔某又回到单位办公室工作,而后才离开单位;第三、下午一点钟,崔某电话向车间段长交代技术要点和注意事项。采集以上证据后,笔者代理当事人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很遗憾,人社厅依然没有采纳我方证据,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接下来本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我们进一步提交了补强证据:(1)单位门禁系统只有崔某进厂刷卡记录,没有出厂刷卡纪录;(2)单位的南侧有一便门,而出入该便门不需刷卡;(3)单位内部电话没有设置记录系统,导致崔某吃完午饭后回厂区处理技术问题的通话过程没有记录。最终,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撤销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崔某家人获得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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