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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0-04-04

失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约见了犯罪嫌疑人、查看了案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一、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上坟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案发当天,被告人到自家坟地上坟,在自家包含18个坟头的坟地内,其仅为坟地东南角的其爷爷的坟地上坟烧过纸,而其随后上的坟在坟地西侧沟沿下60-80米处(公安已核实,卷宗156页),不在坟地18个坟之内。被告人在其爷爷(张1)的坟即公安卷宗照片中放置一个红色纸花的坟头烧纸并留有灰迹。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又委托鉴定机构,均得出“坟地西侧的两处坟前各有一束纸花,在纸花前有新烧纸钱的灰烬…”,同时结合该鉴定结论,起火点为另一个放置纸花的坟头前,并不在被告人张某某烧纸的被告人爷爷的坟头附近,此种情况下,就可得出火灾系另一个放有纸花的坟头烧纸遗留火种引起,且该种可能较大,理由如下:

1、上述所述另一个放有纸花的坟头为证人张A父亲张某某某的坟头,据张A陈述,其案发当天去过两次坟地,第一次是张A等6人过去填土坑,其中只有张A没有拿纸,第二次与张B去过坟地,但也没有带纸。辩护人认为其陈述第二次去没有带纸不具有客观性,首先、张A的询问笔录产生于案发2个月以后,其陈述具有狡辩的行为,张A第二次上坟的时间与被告人上坟的时间较为接近,但因做笔录与案发时间较长,其为逃避责任将第二次上坟时间说成9点左右回的家;其次、根据案发当天与张A同去的几个人陈述,他们在第一次去的时候,张A父亲张某某某的坟前没有烧纸痕迹,而同去的几个人也都是为各自的长辈烧纸,只可能张A给其父亲张某某某上坟烧纸,而在本案案发后,经公安勘查及鉴定机构勘查,张A父亲的坟前却有烧纸痕迹,这足以证明其在第二次过程中烧过纸;再次、案发当天为清明节,被告及张A等人均去上坟,而张A在第一次去填土后,第二次上坟时,其陈述即没有买纸花也没有过去烧纸的说法,与常理不符。最后、其在笔录中陈述,当其哥哥张B来到他家时,看见张B没有带纸,张A反问到“你怎么没有买纸呀”,其言外之意就是上坟你怎么没带纸,从中也可以看出张A必然上坟带纸了。同时结合张A私下与他人唠嗑所说“上坟肯定带纸了,但肯定不能和公安说”、“上完坟骑摩托车刚到家就看家失火了”等言语,都不能排除张A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考虑案发时时间、位置及风向三个要素,张A上坟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更高:首先、从起火点位置上看,鉴定结论起火点位于张A父亲张振喜坟前,即起火点位于公安卷宗中放置红白纸花的坟前;其次、张A父亲的坟位于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张某某某父亲的坟上风方向,根据当天的风向,张A父亲坟前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的可能性更大,反之则难度较大;最后、从时间上看,被告人张某某上坟的时间比张A上坟的时间更接近案发时间。但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告人张某某上坟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小。

二、鉴定结论不客观,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

1、森公司鉴(痕迹)字【2017】030号物证鉴定书中,认定案发坟地现场有两处坟地前各有一束纸花,在纸花前各有一处新烧纸痕迹,但鉴定单位直接认定了该两处新烧纸痕迹均为被告人张某某所为,而没有进行考察认定。从而得出张某某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的结论。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另一个放置纸花的坟头前的烧纸痕迹,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而起火点正位于该坟头前。

2、该鉴定结论现场勘查部分直接摘抄森林公安局2017年4月5日现场勘验笔录(P155)中现场勘查的事实,存在并没有实地现场勘查的重大嫌疑,而其鉴定依据侧重“现场询问资料”,直接由此得出被告人上坟烧纸形成火种是形成火灾的直接原因,该重口供、轻鉴定的鉴定方式,必然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三、被告人本人陈述及本案的证人陈述均不能认定本案的案件事实。首先、针对被告人本人的陈述笔录,其认可自身原因引发火灾的事实不具有客观性,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是基于自身的知识、经验所得出的,其存在对自己行为作出错误判断的可能,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引发火灾的原因并不存在唯一性,而根据刑法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的原则,被告人本人的口供不具有完全可信度;其次、其他证人陈述等,均为间接证据及传来证据,而其中大部分都是在被告人认为是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后,相互传递了解的所谓的案件事实,但并没有人直接看见或知晓该引发火灾的事实。而在证人中,更不乏案件的其他嫌疑人及案件的被害人,其所述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可信性。

四、本案侦查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1、案发前期,侦查机关并未调查存在重大失火嫌疑的张某某某坟头上坟人,也即证人张A,而是于2017年6月2日补充侦查时,才向其询问,而此时案件已经过去近两个月,试问?其怎可能承认事实?

2、侦察机关在2017年4月5日现场勘查时,便得出“在坟地西侧的两处坟地前各有一束纸花,在纸花前有新烧纸的痕迹”以及“在张某某家祖坟西侧沟沿下大约60-80米处有一坟地,经核实是张某某大爷的坟地”,以上已经有三个坟头,而张某某一直陈述当天是给其爷爷及大爷爷上坟,但公安侦察机关却一直并未区分张某某到底上了那几个坟,导致错误的认为张某某某的坟前灰烬也是被告人所烧,更导致延误了对该坟前烧纸行为查实的时机。

3、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火灾至三人死亡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该事实。本案中,除部分证人陈述现场烧死人的事实外,并没有一份直接的客观证据证实该事实,同时更缺乏死者尸检报告、死亡原因鉴定结论等法律证据,仅依现有证据认定刑事案件自然人死亡的事实,显然过于牵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肯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唯一性,更不能排除本案案发的其他可能性。依据刑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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