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艳律师
吉林省-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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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为村民挽回1200万余元经济损失。
更新时间:2016-03-11

案情:200410月,吉林市某村村委会和村民张某签订《承包林地协议》,承包期限至2039年,并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张某有权出租和转让。20065月,张某将其承包的林地转包给了同村的刘某。20131月,涉案林地因国家修路被征占,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共计1200余万元,地上物补偿200余万。后双方因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村委会与刘某达成仲裁协议,约定该案在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到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决村委会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向刘某支付120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村委会得知案件审理结果后,不服仲裁裁决,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代理案件思路:本案中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村委会没有征得村民同意与他人达成仲裁,协议效力本身存在问题,但是因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没有对协议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裁决作出后,村委会不能再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提出异议。但是仲裁法同时赋予了当时其他救济途径。

一、《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是一裁终局。但是如果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因此某市仲裁委员会作为商事仲裁机构,无权对农村占地补偿纠纷问题作出裁决。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属于申请人村民自治的范畴,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物权法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也就是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委会无权自主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数额。

案件代理过程:接受村委会的委托后,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申请,该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为两个月。并且法院裁定做出后,为终审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申请抗诉,在执行阶段更不能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因此,本案结果属于一锤定音。涉及2000多位村民的利益,代理律师压力很大。开庭当天,双方均由律师出庭代理诉讼,40多名村民代表到法庭进行了旁听。审判法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观点,裁定撤销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村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现12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布置费已经分配给了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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