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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390万,经辩护取得缓刑
更新时间:2019-07-07

xxxx因某公司会计,法律意识淡薄,其领导出于帮助朋友顺便获取一点利益的考虑,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达到近400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近60万元,经过辩护判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一、被告人XXXX属于受领导指派而参与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主观恶性较小。

纵观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被告人XXXX甚至算不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案的安徽xxxx有限公司与xxxx服饰有限公司、xxxx饰有限公司、xxxx服饰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案中被告人xxx仅仅是介绍人,作为被告人XXXX系xxx的雇员,被告人XXXX只是依照被告人xxxx的指示将上家的开票信息发给xxx公司的xxx。通过被告人xxxx等人的供述可以印证的,是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作为会计被告人XXXX只是起到非常小的作用。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数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开的数目显然不受被告人XXXX的主观控制,其量刑受到其他同案犯的影响,从这点上也可以讲虚开数额的大小不影响被告人XXXX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

二、当庭被告人XX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我与被告人XXXX谈案件的时候,多次表示自己出于多法律的无知,认为仅仅介绍一下,应该不至于会被处罚的抱有侥幸心里。被告人XXXX现对法律产生了深深的畏惧感,多次对我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并一再表示不会再违法犯纪。

三、被告人XXXX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仅仅是每个月被告人xxx给其叁仟元左右的工资,没有犯罪所得。被告人XXXX在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

四、被告人XXXX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五、被告人XXXX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阅卷及与被告人XXXX的接触得知,被告人XXXX是一个老实本分的90后,涉世不深,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XXXX尚有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

结合到本案,被告人XXXX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XXXX法律意识淡泊或者说不懂法造成的,其主观恶性较小。因为这次的行为,给被告人XXXX造成了非常大神压力,认为由于自己的无知给家庭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并深深的自责,无法自拔,多次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公检机关调查,积极悔罪,而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意见,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XX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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