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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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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他人找工作,打官司要回介绍费
更新时间:2018-03-16

本案的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而不是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不停的发布介绍信息称自己可以托人安排进京港地铁工作,原告孙某看见后遂与被告李某联系,被告李某承诺交10万元就可以安排原告孙某去京港地铁工作,并说明该工作稳定且保证可以顺利进去工作。2017年3月中旬左右,原告孙某准备了简历通过邮件发至被告邮箱,同时按照被告李某的要求转给被告办理京港地铁入职的介绍费10万元, 被告收到介绍费后打收条并在上注明“如未办理成功,全额退款”。原告孙某随后参加了京港地铁和交通学校联合合作的培训项目,培训期间原告发现自己有身孕了且接下来早期妊娠反映特别大,因身体过于难受且有先兆流产史,所以给培训学校老师请假在家休养几天,原告在这个时间段的基础安全考试没有通过。这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要么说人在外出差信号不好且说放心已经和领导打好招呼了补考可以继续学;要么说这笔介绍费是下站以后打理领导用的,交通学校这边需要靠自己。后来多次联系被告无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介绍费,被告找各种托词不退,开始说是要请示领导,后来又说没有完成考试没办法,最后直接说就不能退钱。事后,原告在联系被告李某的过程中,被告曾安排原告联系过所谓的京港地铁人员韩晓强,孙淼等人,最后韩晓强竟然说自己只是在京港地铁里挂职。上述种种反馈回来的信息,原告发现自己被骗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收取原告孙某的10万元款项后,未能完成原告孙某入职京港地铁工作事项,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理由正当,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款项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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