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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康律师
广东-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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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法院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7-11-03

2016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了解到张某与受害人李某是同学关系,在出游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本律师多次与受害人的家属联系,在主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5万元,受害人家属向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

虽然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直到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被告和受害人送往卫生院,在卫生院治疗的过程中被告已经知道受害人的家属报案了,但其仍留在医院等待抓捕,这足以说明被告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应当认定其属于自首,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7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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