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
2010年2月份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逮捕,经梁律师辩护,最终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委:
201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死、一轻伤、一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肇事后第二天,被告人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辩护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最终在辩护人的辩护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附:《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