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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宇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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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2015)西刑初字第00130号 ——贵州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西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贵州安顺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秀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西秀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宇律师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雷某租赁王某位于西秀区XX镇XXX路世纪小区10幢101室的麻将馆开设赌场,并且准备了麻将牌、骰子等赌具,购买了一个“意见箱”用于抽头。次日,该赌场开始营业,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七、八人至二十人不等,每人每次下注几十元到三百元不等,桌面赌资几百元到几千不等。2015年3月20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雷某共非法获利3678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方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安中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顺西秀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雷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进行了评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雷某平时表现较好,亲属有能力监管,所在社区愿意协助司法部门进行监管。雷某在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犯罪所得368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经营麻将馆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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