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住宕昌县计划局家属院,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
被告:陈**,男,汉族,现年37岁,住钟楼滩西景花园X号楼X单元X楼X号,电话XXXX.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到10月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65000元,被告说最迟半年还清,半年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甚至连电话都不接,2011年1月20日,原告到被告家里要求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就让被告打了个借条。之后原告经常催被告还款,被告发短信说:“过一个礼拜一定还你,如果不还,你就住到我们家房里。”一个礼拜过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原告实在没有办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某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