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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借款案民事诉状
更新时间:2014-08-15



民事诉状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住宕昌县计划局家属院,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

被告:陈**,男,汉族,现年37岁,住钟楼滩西景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电话XXXX.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9月到10月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65000元,被告说最迟半年还清,半年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甚至连电话都不接,2011120,原告到被告家里要求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就让被告打了个借条。之后原告经常催被告还款,被告发短信说:“过一个礼拜一定还你,如果不还,你就住到我们家房里。”一个礼拜过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原告实在没有办法,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某

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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