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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离婚诉状
更新时间:2014-08-15

民事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32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XX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27岁,住武都区角弓镇角弓街,电话:X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张*萱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112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并于20121123日在角弓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2327日生长女张*萱。

原、被告在谈恋爱的时候,原告父亲就不同意两人交往,因为被告没有上进心,但是当时原告年龄小,对事情的认识不够,就与被告结婚了,但是婚后发现被告跟婚前判若两人,本性完全暴露出来,一点都不关心原告,经常喝酒,连他自己都养活不了,原告和孩子的衣食住行全靠原告一个人。

20123月,原告生孩子,在医院肚子疼了一天一夜,但被告根本不知道心疼原告,最后原告的父母实在看不下去了,才让做的剖腹产。原告坐月子的时候,原告让被告帮忙洗衣服,被告都拒绝,最后原告只拖靠着虚弱的身体自己洗,被告的行为令原告伤心不已。20137月原告阑尾炎,肚子疼的受不了,被告就在身边,却不送原告去医院,还说让原告自己去医院。201310月份原告跟被告一块在新疆工地打工,被告又跟同事喝酒,原告前去劝说,被告不但不听,还将原告推倒在竹胶板床上,由于原告以前出过车祸伤在腰部,被告对此都是知道的,但还是硬推原告,导致原告腰部再次受伤,躺了三天都不能下床。事后被告表示后悔,并保证不再喝酒了,原告也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2013年底,被告去给别人家杀猪的时候被猪咬伤手,缝了四针,医生说不能喝酒,喝酒伤口会发炎,但是被告不听,在2014年正月初一,被告又跑到邻居家去喝酒,回到家也不跟原告说话,原告实在受不了,下决心要跟他离婚。正月十六原告到福建打工,原告出去一个星期后被告才打来电话,但打电话也不是询问原告的情况,只问了句他裤子放哪里了,原告感觉更加寒心。3月初,被告也跟到福建去,天天粘着原告,原告无论去买菜还是上厕所,被告都跟着,不让他跟着他就威胁说他要死在那里,原告感觉实在没法过下去了,也没法工作,只能回老家,被告到原告父母家里的时候,原告母亲对被告进行劝说,让他改一下脾气,说了一句你们脾气都这样,当初就不要生孩子,但就这一句,被告接上就说那就不要了,把孩子扔到马路上,埋了。

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之间已经无法交流和沟通,原告实在没有办法,现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将婚生女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0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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