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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8-1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针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陈**借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原告165000元本金。

原告从20109月到10月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65000元,这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为证,被告当庭也对此予以认可,承认向原告借款165000元是事实,因此,应当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该项借款。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当支持原告诉请。

因为被告当时向原告借款时说最迟半年还清,原告觉得作为朋友可以帮忙,只要原告按期把钱还上,可以不向被告要利息,所以当时就没有对利息问题进行约定。但是被告到期不但没有还钱,还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已经拖了两年多了,还是没有还款,这就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失,因为原告用来借给被告的钱本来是营运资金,营运资金都是用来周转升值的,而且在这两年多里物价一直飞涨,相对来说人民币就是贬值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情合理,应当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165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情合理,望法院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支持。

代理人:朱彦荣

0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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