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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8-1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分居近三年,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23日结婚,20063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11424日,被告又将原告一顿毒打,并不让原告吃饭,原告只好回到娘家,到现在已经分居将近三年,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对此已经予以认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分居也已经满两年,因此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解除原、被告之间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刘*应判归原告抚养。

原告于2007年农历910日生女儿刘*,2008年农历107日生儿子刘*鹏,原告在生完儿子后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已经无法再生育子女,原告本来想将两个孩子都要过来自己抚养,但是鉴于农村儿子传宗接代的传统,原告也不与被告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只要求将女儿判归原告抚养,原告的要求合情合理,望法院准许。

三、依法分割婚后修建的三间房屋。

原、被告在婚后修建了三间房屋,庭审中被告已经认可这三间房屋是在婚后并与父母分家后修建的,因此,这三间房屋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已经分居将近三年,并且再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将婚生女刘*婷判归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婚后修建的三间房屋。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代理人:朱彦荣

0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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