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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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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缓刑)
更新时间:2018-11-30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村经营**铝业生产铝合金,并雇佣被告人叶某某协助生产、管理该厂,雇佣朱某为去污、喷涂车间的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王某某、叶某某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即排放到厂外沟里。2013年11月21日,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正泽铝业排放的废水总铬浓度达6.8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铬1.5mg/L的三倍,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危害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决定对王某某、叶某某从轻处理,并适应缓刑。二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庭审查明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本案本律师是为叶某某做辩护,叶某某是技术人员,并非主犯,其被刑事拘留后,就委托本律师及时介入,申请取保候审、提交律师辩护意见,案件到法院后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以及到开庭时让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相互配合,庭审效果非常不错,最终判决拘役并适用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刑事案件,嫌疑人一旦被刑拘,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越早委托律师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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